子女抚养律师解答

离婚孩子抚养权探视问题

广义的探视权,泛指一方看望另一方的权利。《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规定的探视权,具有特定的含义,指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没有财产内容的一种探视、看望行为的权利。

离婚孩子抚养权探视问题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8条中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可见,我们的法律,对父母离婚后,对孩子的探望权,是予以充分保障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