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五种疾病:
1.性病。
2.严重的精神病。
3.重症智力低下。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
5.瘫痪。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