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调查律师解答

一方婚前房产另一方婚后加名离婚应如何分割

我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也就是说原来一方名下的婚前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后,房屋就从一方的婚前房产变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房产。根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在离婚分割时,应全面考虑该房产的资金来源、还贷情况、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所做贡献等因素,对婚前购房的配偶一方予以适当多分,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由于婚前购房的配偶一方往往出资较多,对房屋的贡献比另一方配偶大,同时也是房贷的申请人,这些因素是法院在进行分割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法院在分割时,对婚前购房的配偶一方予以适当多分的。

一方婚前房产另一方婚后加名离婚应如何分割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