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分包纠纷

转包工程如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按照这一规定,总承包人在付给分包人工程价款时,必须将分包人应缴纳的税款扣除。
这是总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否则将受到应有的处罚。建设单位将工程价款不直接付给挂靠单位,而付给被挂靠单位,这是否就意味着挂靠单位可以不计营业收入,进而也就不成其为纳税人了呢,不是的。实际上,被挂靠单位付给挂靠单位的工程价款即是营业收入,只不过是税后收入。挂靠单位仍然是纳税人,只不过是其应纳的税款由被挂靠单位代扣代缴了。
关于建筑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条例》规定为劳务发生地,即施工所在地。征收机关为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施工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也要求征收这笔税款,如施工地不在其管辖范围,而要强行征收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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