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发包问题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建设工程发包问题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一、建设工程发包问题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建设工程发包问题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1、发包给有资质的承包人

为了贪图便宜、省事,发包人可能会随意的把小工程给个没资质的包工头做,但这种发包给不具有资质施工队的行为是违法的,发包方面临着各种风险。

(1)质量风险:工程虽小,但关系到质量就是个头疼的事,双方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发包方就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请求对方赔偿实际的损失。

(2)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风险:没资质的承包方往往存在着资金实力弱、技术不强的缺点。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发包方虽然有权拒绝付款,但若因此导致承包方发不了工资,发包方需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这时发包方会面临着该笔债务沦为坏账的风险,难以收回。

(3)被罚款的风险:发包给不具资质的承包方,单位将会面临高达将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

发包人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给承包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例如:施工前的准备主要是办好各项施工手续、 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工程进度款、技术支持等。如果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导致工程变更,不仅要承担增加的费用,还要承担因此给承包方带来的损失。因此,发包方应积极与承包方协商、相互配合,如果只是小矛盾,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后再解决。

3、一定要组织竣工验收

为了省事,发包人往往不经过验收程序,直接将工程拿来使用,但这时,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可能无权向承包方索赔。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视为已经验收合格,除非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地基出现问题,否则发包人自己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此,虽然验收程序繁琐,但如果不履行,所享有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二、工程索赔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索赔时效。

实践中,发包方往往以还有工程款未付的有利条件,采用以守为攻的策略,等待承包方上门或起诉后再行协商或反诉。如此对策造成的是时效的起算问题。

(二)索赔损失额的计算。

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是索赔的依据之一,但如前所述,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对承包方的制约一般较重,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特别是在逾期竣工违约的索赔中,显得尤为突出。因此,索赔损失额的计算应适度撑握。

1、逾期竣工索赔。逾期竣工违约的索赔,应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违约条款决定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方式,还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的方式进行索赔。

(三)工程质量索赔。

工程质量索赔问题是工程施工合同中最为复杂的问题,还当以鉴定为前提。因此,笔者仅就索赔思路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主体工程质量索赔:

1、对于承包方而言,施工中只能存在局部质量问题,而不存在整体质量问题。包括隐蔽工程在内的主体工程因有监理方的分部、分项验收,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出现工程整体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索赔只能是局部索赔;

2、如果存在主体工程质量问题,索赔应以提前终止工程施工合同为前提;

3、如果存在主体工程质量问题,应以监理方为共同被告。

二是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索赔。

常见的工程质量纠纷,大多是因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都可采取返工措施进行补救。因此,索赔受到这一因素的约束:

1、其直接损失额只能是返工所需损失;

2、计算损失的标准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3、索赔总额应掌握在返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价,另加一倍的人工工资范围内为宜;

4、返工引起的工期延误损失,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约条款的标准计算。

三是对设计与监理方的索赔。

在穷尽了不属于承包方施工的质量责任后,作为发包方,就需要考虑工程质量的责任是设计原因还是监理原因。此时,发包方除应认真审核所签订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工程监理合同是否有缺陷外,更重要的是应及时委托具有较高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存在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后,再行索赔。

综上所述,发包人在把该项建筑工程发给承包人完成时并不代表发包出去之后就没其他事,在发包前后以及建设工程期间都是时间监督住,因此建筑工程在发包方与承包方关系存续期间内,有许多值得发包方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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