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监理细则有什么内容?

建筑工程监理细则

建筑工程监理细则有什么内容?

(一)深基坑围护工程实施细则

1、深基坑围护必须根据设计要求、深度及现场环境工程进度来确定施工方案,编制后经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符合规范及法律法规要求才能施工。

2、深基坑施工必须解决地下水位,一般采用轻型井点抽水,使地下水位降到基坑底1.0m以下,须有专人负责24小时值班抽水,并应做好抽水记录。当采取明沟排水时,施工期间不得间断排水,当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3、深基坑土方开挖时,多台挖土机之间间距应大于10m,挖土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不得深挖。

4、深基坑上下应挖好阶梯或支撑靠梯,禁止踩踏支撑上下作业,坑四周应设置安全栏杆。

5、人工吊运土方时应检查起吊工具,工具是否牢靠,吊斗下面不得站人。

6、在深基坑边上侧堆放材料及移动施工机械时,应与挖土边缘保持一定距离,当土质良好时,应离开0.8m以外,高度不得超过1.5m。

7、雨季施工,坑四周地面水必须设排水措施,防止雨水及地面水流入深基坑,雨季开挖土方应在基坑标高以上留15~30cm泥土,待天晴后再次开挖。

8、深基坑回填土要四周对称回填,不能一边填满后延伸,并做好分层夯实。

9、深基坑施工中,现场工程技术人员要坚持跟班作业,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确保每道工序在安全保证的前提下才能抓质量、进度。

10、对深基坑施工中的关键部位,必须严格控制,前道工序未验收签证,后道工序绝不允许施工。

11、对深基坑施工中的危险源部位要有预见性及防止措施方案。12、基坑三大要点风险控制要按照建建委98年0796号文(通知)认真执行。

(二)桩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预制桩所用的原材料,钢筋、水泥、砂石等必须有合格证、准用证和检验报告。

2、桩现场预制时,应对钢筋骨架、断面尺寸、长度及混凝土强度等级等进行检验。

3、商品桩应核检供应单位的资质、产品合格证、强度检验报告等,及进场桩头的外观质量和尺寸等。

4、对打(压)桩分包单位应进行资格审查,并应查验操作人员的上岗证。

5、桩基施工前应对建筑物所在地的上下障碍物进行清理,按设计要求做好定位放线工作,监理应对桩位进行核查。

6、监理应对打桩的组织设计(方案)及打桩机具的完好情况进行审批查验。

7、开始打(压)桩后应观察桩架、桩身的垂直度,送桩时仍应确保送桩杆的垂直度,确保桩位的正确,并应用水平仪控制好送桩的深度。

8、在打(压)桩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设计等有关部门,作相应的处理。

9、对双节桩或多节桩要控制好上下节桩的平面偏差值和节点弯曲矢高,及接桩后的停歇时间,停歇时间必须满足规范表5.4.5的规定。监理应对接桩工艺作旁站监控。

10、桩位偏差值应符合设计或规范规定,如有超偏情况应通过设计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11、打(压)桩工程完成后,应按设计或规范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动、静载测试,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后,才可进行下道工徐施工。

(三)混泥土灌注桩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根据测量轴线复核桩位,桩位放样偏差应控制在《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以下简称GB50202)的规定。

2、成孔控制:

(1)、钻孔灌注桩所用钻头直径应等于桩的设计直径,孔口设置护筒的,其内径应比钻头直径大100~200mm,护筒埋入深度宜不小于1.5m(砂土)或1.0m(粘土);

(2)、成孔设备就位应平整、稳固;

(3)、桩架或桩管上应设置标尺杆以控制深度;

(4)、钻孔施工应一次不间断完成,不得无故停钻;(

(5)、成孔过程中的泥浆密度一般应控制在1.15~1.20g/cm3,泥浆面标高应高于地下水位0.5~1.0m,遇特殊地质不易成孔时,应采取特制泥浆,以确保成孔质量;

(6)、钻孔时遇石块较多的土层或含水量较多的软塑粘性土层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因钻杆晃动而引起孔径扩大;

(7)、成孔过程中应防止孔壁坍塌,应保持成孔垂直度。

3、清孔控制:

(1)、清孔应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清孔在成孔毕后立即进行,第二次清孔在下放钢筋笼和浇捣砼导管安装完毕后进行;

(2)、成孔完毕后应进行中间验收,形成验收记录。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应符合GB50202表5.1.4的规定,孔深、桩径应符合设计要求,沉渣厚度应不大于50mm(端承桩)或150mm(摩擦桩)。4、钢筋笼控制:(1)、制作钢筋笼所用的钢筋应抽样送检和进行进场验收,其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产品标准和规范要求;(2)、制作钢筋笼时,主筋应环形布置,箍筋和主筋采用绑扎时,应在其两端和中部进行焊接,分段制作的钢筋笼的接头宜采用焊接;

(3)、钢筋笼在安装入孔前应进行验收,钢筋笼长度与直径、主筋与箍筋及加劲箍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和GB50202表5.6.4-1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4)、钢筋笼搬运、吊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其变形,安放时,应对准孔位,避免碰撞孔壁,下笼过程中遇到阻碍,严禁强冲下放,就位后应及时固定;

(5)、主筋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和GB50202的要求。

5、混泥土控制:

(1)、浇捣灌注桩所用的商品混泥土应进行进场验收,应符合设计规定;

(2)、现场应测定坍落度,单桩砼量小于25m3时,每根桩上、下各测一次,大于25m3时应上、中、下各测一次,坍落度应符合要求;

(3)、砼下料应用串筒,深桩孔应用砼导管,浇注过程中,导管应始终埋在砼中,严禁将导管提出砼面,导管埋入砼的深度宜为3~10m,最小不小于2m;

(4)、应连续分层浇筑、捣实,每层浇筑高度不应超过1.5m;(5)、实际灌注高度应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顶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桩顶表面浮浆应及时凿去;

(6)、砼充盈系数应大于1;

(7)、每浇注50m3砼必须制作一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制作一组试件。

(四)钢结构监理实施细则

1、所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和涂装材料等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并均应有质量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2、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已熔烧过的焊剂及锈蚀碰伤或混批的高强螺栓。

3、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熔嘴等在使用前应按产品说明规定进行烘焙。

4、焊工必须持有认可范围内施焊的合格证书,焊缝外形应均匀,不得有裂纹、焊瘤、气孔、夹渣、孤坑等缺陷,焊区焊渣和飞溅物应清除干净。

5、焊缝质量应根据焊缝的等级,按规范要求的方法和数量进行检查。

6、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构件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应进行试验和复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方可安装。

7、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即高强度螺栓带有的配套螺母和垫圈)应

使用配套供货的包装箱中的连接副,螺栓、螺母、垫圈不应有生锈、沾污或螺纹损伤现象,施工有剩余时,必须按批号分别存放,不得混用。

8、高强度螺栓应能自由穿入螺栓孔,不准强行敲打,如需扩孔,不准用气割扩孔,应采用绞刀或锉刀修整,但孔径不应超过1.2倍的螺栓直径。

9、有正反面的螺母、垫圈不得装反,安装高强度螺栓必须分两次(即初拧和终拧)拧紧,为防止漏拧、误拧、应在初拧和终拧后分别以不同的颜色涂料做出标记。

10、每组高强度螺栓的拧紧顺序应从节点中心向边缘施拧,当天安装的螺栓应在当天终拧完毕,其外露丝扣不得少于2扣,扭矩应符合设计要求,每班作业前必须对扭矩扳手进行标定。

11、钢结构安装前应严格检查构件的质量、数量,查验构件的明细及质量证明,如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变形,必须矫正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装。

12、钢结构安装前,应根据基础的验收资料,检查复核各项数据,特别是地脚螺栓的轴线位置、规格、标高、支承面的水平度等,偏差应符合规范表10.2.2的规定。

13、垫铁的安放位置,在方便二次灌浆的前提下,应尽量靠近地脚螺栓。

14、构件的定位标记(中心标记和标高标记等)应正确、齐全、清楚,为便于校正钢柱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桁架和吊车梁的标

高等,需要钢柱的底部和上部标出两个方向的轴线、标高准线,必要时吊点位置也宜标出。

15、钢结构的涂装工作应在安装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所用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16、构件表面不应误涂、漏涂,涂层不应脱皮和返锈等,涂层应均匀,无明显皱皮、流坠、针眼和气泡等现象,涂装完成后构件的标志、标记和编号应清晰完整。

17、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所使用的防火涂料,薄涂型的应取样抽查粘结强度,厚涂型的尚应抽验抗压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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