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规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有哪些?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有哪些?

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要掌握以下内容

(1)特点是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2)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具体的内容都要理解)。

(3)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2.建设工程行政纠纷要掌握以下内容。

(1)特点是执行法律的行为,有一定的裁量性,具有单方意志性,带有强制性,以无偿为原则。

(2)行政行为主要有:行政许可、处罚、奖励、裁决。

(3)解决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①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③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④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是: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行政诉讼:①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②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③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