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纠纷

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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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处理?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或因人为或因材料或因环境、天气等原因,都有可能造成铁路工程质量事故,事故一旦发生所造成的的损失是巨大的,甚至会危害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就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等级以及处理条例作出简单介绍,以供大家借鉴。

一、铁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需重建,或加固处理困难,推迟建设项目工期;

3、死亡30人以上。

(二)、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2、加固处理困难,影响建设项目工期;

3、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三)、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2、因加固处理,推迟工程完工时间;

3、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4、重伤20人以上。

(四)、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死亡2人以下;

3、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二、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处罚?

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根据各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的责任,依次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下;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以下。 第

二十三条 对造成工程质量大事故以上等级的事故责任单位,按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资质处罚。对造成工程质量大事故以上等级,并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处以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下列情形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

3.不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综上所诉,铁路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的后果和处罚都是极其严重的,这就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杜绝豆腐渣工程,在后期检查和修缮过程也应当尽心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如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也可以咨询律师得到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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