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案例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例中的问题

如今,房地产产业在不断的发展,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尤其是关于建筑工程方面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去解决,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时,为节省司法资源以及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我国主要提倡和解和调解。那么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例的调解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了,下面本站的小编给你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例中的问题

通过实践活动,我们认为,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努力做好“四个符合”。

一、要符合双方自愿原则。

首先建筑工程合同双方自愿原则是调解合同纠纷案件的基础。依照《合同法》,只有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才能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双方并不是在资源前提下,那双方就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二、要符合申请人必须是合同的签订人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选择用何种方式解决建筑工程合同争议,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其他人。建筑工程合同产生纠纷,只有合同签订人或有委托授权的人才能有权申请调解。因此,除当事人或授权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出的合同纠纷调解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三、要符合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调解,只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才能进行受理调解。否者,没有明确的主体,相关的事实依据以及请求,调解无法进行。

四、要符合相关部门受理合同纠纷的调解范围。

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有四种方式,每种方式有其自身的范围,并不是任何纠纷都可以随意进行和解、调解等。在我国,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是不予受理的。

综上可见,在处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例时,我们应当尊重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原则,申请人也应当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而不是其他人,并且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此外还应当在相关部门受理合同调整的范围内,超出的不予受理。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件中,只有注意以上这几点。我们才能够更好的处理好纠纷,从而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发展。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商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