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案例

国际工程承包案例有哪些,结果分析怎么样?

1、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报价时业主仅给了初步设计文件,没有详图。同时由于做标期较短,承包商没有时间细算。承包商就按经验匡算了一下,估计为40000m3。合同签订后详细施工图出来,细算后,混凝土量为56000m3。在工程中承包商与业主就设计变更影响产生争执。最终实际批准的混凝土工作量为66000m3。对此双方没有争执,但承包商坚持原合同工程量为40000m3,则增加了65%,共26000m3;而业主认为原合同工程量为56000m3,则增加了17.9%,共10000m3。作为固定总价合同,这个16000m3的差额(即56000—40000)最终就作为承包商的报价失误,由他自己承担。同样的问题出现在我国的一大型商业网点开发项目中。本项目为中外合资项目,我国一承包商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土建工程。由于工程巨大,设计图纸简单,做标期短,承包商无法精确核算。对钢筋工程,承包商报出的工作量为1.2万吨,并以此计算总价。而实际使用量达到2.5万吨以上。仅此一项承包商损失超过6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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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某水电站建设工程,采用国际招标,选定国外某承包公司承包引水洞工程施工。在招标文件列出应由承包商承担的税赋和税率。但在其中遗漏了承包工程总额3.3%的营业税,因此承包商报价时没有包括该税。工程开始后,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承包商交纳已完工程的营业税92万元,承包商按时缴纳,同时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对这个问题的责任分析为:业主在招标文件中仅列出几个小额税种,而忽视了大额税种,是招标文件的不完备,或者是有意的误导行为。业主应该承担责任。索赔处理过程:索赔发生后,业主向国家申请免除营业税,并被国家批准。但对已交纳的92万元税款,经双方商定各承担50%。

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任何税收目录,而承包商报价中遗漏税赋,本索赔要求是不能成立的。这属于承包商环境调查和报价失误,应由承包商负责。因为合同明确规定:“承包商应遵守工程所在国一切法律”,“承包商应交纳税法所规定的一切税收”。

3、在某国际工程中,经过澄清会议,业主选定一个承包商,并向他发出一函件,表示“有意向”接受该承包商的报价,并“建议”承包商“考虑”材料的订货;如果承包商“希望”,则可以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前期工作。而结果由于业主放弃了该开发计划,工程被取消,工程承包合同无法签订,业主又指令承包商恢复现场状况。而承包商为施工准备已投入了许多费用。承包商就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和拆除,材料订货及取消订货损失向业主提出索赔。但最终业主以前述的信件作为一“意向书”,而不是一个肯定的“承诺”(合同)为由反驳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4、新加坡一码头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招标文件的工程量表中规定钢筋由业主提供,投标日期1980年6月3日。但在收到标书后,业主发现他的钢筋已用于其他工程,他已无法再提供钢筋。则在1980年6月11日由工程师致信承包商,要求承包商另报出提供工程量表中所需钢材的价格。自然这封信作为一个询价文件。1980年6月19日,承包商作出了答复,提出了各类钢材的单价及总价格。接信后业主于1980年6月30日复信表示接受承包商的报价,并要求承包商准备签署一份由业主提供的正式协议。但此后业主未提供书面协议,双方未作任何新的商谈,也未签订正式协议。而业主认为承包商已经接受了提供钢材的要求,而承包商却认为业主又放弃了由承包商提供钢材的要求。待开工约3个月后,1980年10月20日,工程需要钢材,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业主的钢材应该进场,这时候才发现双方都没有准备工程所需要的钢材。由于要重新采购钢材,不仅钢材价格上升、运费增加,而且工期拖延,进一步造成施工现场费用的损失约60000元。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了索赔要求。但由于在本工程中双方缺少沟通,都有责任,故最终解决结果为,合同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

案例分析:本工程有如下几个问题应注意:

(1)双方就钢材的供应作了许多商讨,但都是表面性的,是询价和报价(或新的要约)文件。由于最终没有确认文件,如签订书面协议,或修改合同协议书,所以没有约束力。

(2)如果在1980年6月30日的复信中业主接受了承包商的6月19日的报价,并指令由承包人按规定提供钢材,而不提出签署一份书面协议的问题,则就可以构成对承包商的一个变更指令。如果承包商不提反驳意见(一般在一个星期内),则这个合同文件就形成了,承包商必须承担责任。

(3)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沟通是十分重要的。及早沟通,钢筋问题就可以及早落实,就可以避免损失。本工程合同签订并执行几个月后,双方就如此重大问题不再提及,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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