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保证金返还

建设工程保证金返还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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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什么时候返还

 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第十条有对工程质保金的具体规定,当建设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施工单位,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2、建设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施工单位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3、住建部为了减少建筑企业负担,细化了相关规定。

(1)规定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