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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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车祸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需要伤残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进行伤残鉴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受害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带户口本);2、交通事故认定书;3、入院记录;4、出院记录;5、病历本;6、疾病诊断证明书;7、X线报告单、CT报告单等;8、X光片及CT片;9、票据及费用清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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