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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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的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的原则是什么

近几年交通事故频发,在交通事故的过程中除了造成小磕小碰还有造成人身伤害的,那么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鉴定就变得尤为重要,因为这关乎到了赔偿的问题,在我国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是如何进行的呢?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的原则是什么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客观评定原则

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二)比照评定原则

遇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分别评定原则

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在该标准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四)排除原伤病原则

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以上就是由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的原则,希望小编的整理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一定的帮助。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关系到受伤者的权利义务,所以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如果您在鉴定过程中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地方,本站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帮助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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