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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操作规范

微量物证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案件证据的鉴定活动,对案件的分析、破解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操作规范,是微量物证司法鉴定人的行为依据,其中明确规定鉴定的行为规范以及具体操作手段。

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操作规范

微量物证鉴定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微量物证鉴定中的术语和定义、鉴定受理程序、检验鉴定程序、送检材料的流转程序、送检材料的保存和处置、结果报告程序、检验记录和归档。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中微量物证鉴定涉及的全部鉴定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267        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GA/T 242          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267和GA/T 242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鉴定受理程序 4.1 总则 

4.1.1 鉴定机构应取得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中微量物证鉴定的资质。

4.1.2 鉴定机构应指派具备微量物证鉴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受理鉴定委托(下称“受理人”)。

4.1.3 受理人应在委托人提供了介绍信、委托书等委托手续,并出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前提下,启动鉴定受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