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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因果关系鉴定

医疗纠纷因果关系鉴定

想要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金额,首先要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确定医疗事故的等级,这样才能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计算。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就很难解决相关问题,甚至可能引起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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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因果关系类型


1、直接因果关系——医疗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医疗过失参与度为100%,法学上为必然因果关系,也叫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因病就医,经诊治后出现不良后果。不良后果完全是由医疗过失行为所引起,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2、直接因果关系——医疗损害主要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医疗过失参与度为75%,法学上为相当因果关系。患者因病就医,经诊治后出现不良后果。不良后果主要是由医疗过失行为所引起,而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之间亦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3、临界型因果关系——所诉医疗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和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为共同作用所致结果,且双方的作用强度难以区分,即出现所谓“原因竞争”。医疗过失参与度为50%,法学上为素因竞和之因果关系。

患者因病就医,经诊治后出现不良后果。不良后果的出现系患者自身所患疾病与医疗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两者兼而有之,独立存在则不可能造成该后果。

4、间接因果关系——诱发因素: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但医疗过失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诱发作用。医疗过失参与度为25%,法学上为事实之因果关系。

患者因病就医,经诊治后出现不良后果。不良后果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患者自身所患疾病所致,医疗过失行为则是在原有潜在疾病的基础上致使其症状显现。即疾病是内因,是出现不良后果的直接原因;医疗过失是外因,为不良后果出现的诱发因素。

5、间接因果关系——辅助因素:所诉医疗损害基本上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但医疗过失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促进、加重作用。医疗过失参与度为12.5%。

患者因病就医,经诊治后出现不良后果。不良后果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患者自身所患疾病所致,医疗过失行为则是在原有疾病的基础上致使其症状加重。即疾病是内因,是出现不良后果的直接原因;医疗过失是外因,为不良后果出现的辅助因素。

6、无因果关系——所诉医疗损害完全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与医疗差错无关联或不存在医疗差错。医疗差错参与度为0%,法学上为无因果关系或无自然关联。

患者因病就医,经诊治后出现不良后果。不良后果的出现完全是由于患者自身所患疾病所致,有的是疾病治疗过程中出现的难以避免的(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有的是因个体差异而出现的,还有的为时间上的偶合现象。不良后果的出现与医疗行为(或许存在着一定的过错)之间无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