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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重新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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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提出申请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等)。
(一)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1份。
(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