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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伤残等级鉴定

交通肇事伤残等级鉴定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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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伤残等级的规定是什么




    一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