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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结果哪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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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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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中河中路242号劳动大楼  一、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市劳动鉴定工作规则》(杭劳鉴[2002]1号)  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  4、《关于调整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1]159号)  二、申办对象(条件)  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且已因工伤造成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三、办理程序  1、可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后,2个月内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地点进行体检,由医学鉴定小组的相关医疗卫生专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意见作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结论,并书面送达单位和被鉴定人。  3、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申办材料  1、《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四份(需加贴照片);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  5、工伤治疗的原始病历等相关材料;  6、无需拆除内固定需提供治疗医院不拆除内固定的医疗诊断证明。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有效,60日办理,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六、办理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市中河中路240号  七、费用  鉴定费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