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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类疾病工伤鉴定

精神类疾病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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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类工伤鉴定标准



    1、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三级伤残标准第一项之规定,“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第二项之规定,“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符合上述两项规定之一的,可以鉴定为三级伤残。


    2、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四级伤残标准第三项之规定,“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可以鉴定为四级伤残。


    3、具体的等级要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