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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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资格考试报告条件

质量资格考试报告条件:首先是学历有着明确的要求,初级必须是中专学历;中级的报考条件,如果是大专学历,必须从事质量工作5年,本科需满足4年,如果是研究生,从事质量工作满1年,博士直接可以报考。

质量资格考试报告条件

质量资格考试科目:

一、中级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和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均满120分,试卷满分为200分。

二、初级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和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均满96分,试卷满分为160分。

考试内容

全国矿业权评估师考试

全国棉花质量检验师考试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认证中心

由省、地市人事局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一、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共设2个科目,北京地区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在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考试工作。

二、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的人员除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工作恪守职业道德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三、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四、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五、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六、北京地区的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参考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本市组织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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