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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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产生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监护人产生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只有少部分人才会觉得亲子关系这是自己的私事,但社会大的整体趋势确实是亲子关系也会受到我国公权力的适当介入和干预,因为只有最底层、初级的观念才是,监护人就是在自己的教育方式下把被监护人抚养长大就行了。但是,监护人的产生不是理所应当的,在我国监护人产生的方式还分为协议和指定监护人这两种方法。

一、监护人产生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一)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

(二)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

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

(三)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

1、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

2、须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当父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有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二、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怎样的?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当然,监护人产生的第一种方法就是父母子女关系的建立,因为父母当事人的第一法定监护人,然后随着客观因素的变化监护人的产生还可以是共同的协商,由国家公权力指定监护人产生这肯定是因为部分人员不具备监护资格的情况下。由此可见,监护人产生的方式主要就是包括以上三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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