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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执行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探视权执行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有很多人都有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孩子探视权的这种经验,因为很少有人会理性的看待对方行使探视权的这种权利,因为离婚而反目成仇的倒是比比皆是。实际上对探视权的这种事情应该推己及人的考虑一下对方的感受,毕竟孩子也不是自己一个人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的时候很多人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探视权执行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探视权执行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不缴纳执行费用。

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1、没有执行数目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二、探视权中止的情况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 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 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2、关于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3、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首先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并不需要向法院交费,因为这种情况是由被执行人而导致的,所以如果法院对探视权的问题进行了强制执行以后,那么所产生的费用由阻止行使探视权的人交纳。探视权执行费标准在50到500元左右,如果法院已经强制执行过了对方还是屡教不改的话,可以考虑一下提起变更抚养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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