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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在保护被监护人时应该有哪些内容?

政府部门在保护被监护人时应该有哪些内容?

我们能够知道监护人是有监护权利,作为被监护人也是有被监护的权利,但是作为政府部门来讲,那么政府部门在保护被监护人时应该有哪些内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于没有民事能力的人应该有被监护的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的展开描述。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在我国,无民事能力的公民就是所谓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对监护人有争议的时候,那么该如何处理呢,如果处理不得当,会对未成年人的心身和生活造成很大的困扰和健康,在这里,本站小编向大家普及一下,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这里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亲属为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确定监护人。

人民法院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后一顺序监护人监护能力的强弱、行为、品德情况,按照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择优确定。这种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做法,在民法上叫做指定监护。

相关知识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我们在看过本篇文章之后,就能够了解了关于被监护人的一些相关的基本举措,其实也就能够充分的说明了作为监护人应该行使了哪些的权益,本篇文章的就是关于政府部门在保护被监护人时应该有哪些内容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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