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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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减少探视时间会有法律责任吗?

夫妻离异减少探视时间会有法律责任吗?

当今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异夫妻如果共同孕育了孩子,那可能就会有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等方面的问题。男女双方可能会由于形形色色的原因导致抚养孩子的那一方拒绝未抚养一方探视孩子,或者对探视的时间做出限制,那么夫妻离异减少探视时间抚养一方会有法律责任吗?

一、如何确定探视时间?

夫妻离婚,对于孩子的探视权这点相信绝大多数夫妻都知道。但对于具体如何行使探视权确不太清楚,关于探视时间的长短如何处理往往会产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说明原因,为什么要减少探视时间,如果实在协商不了也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此时需要了解法律上对于探视权的规定。

1、可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或者抚养协议书时,约定探视时间、方式、地点等内容,约定一致后,需要按照协议书上的规定来执行。

2、离婚双方当事人不能解决探视问题的,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和孩子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

二、探视需要考虑孩子的情况:

1、要考虑孩子的年龄,孩子还小的,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要根据孩子的成长以循序渐进方式确定探视频率和时间。

2、要考虑孩子的意愿,只要孩子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愿,且排除受抚养一方父母的胁迫、诱导,在家长和法官劝说无用的情况下,就应该尊重孩子的意见,不应强行安排见面。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关于夫妻离异减少探视时间这样的问题,我们还是建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处理,最好不要闹上法院,这样子对于当事人双方的生活与子女们的健康成长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很有可能会在孩子心理留下阴影。但是如果实在协商不了的话,也可以通过寻求律师帮助、通过诉讼等方法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