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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超生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何规定?

浙江超生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何规定?

目前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已经取消,原浙江超生抚养费征收标准与当事人所在地上年度人均工资标准,以及超生行为具体情况为依据确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四倍征收。

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综上所述,根据浙江省政府的相关规定超生育子女,需要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上年人均收入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基数,如果是多生一胎为二至四倍,多二胎按前一胎翻倍,符合要求但没有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生育,按半倍至一倍,对于未婚先育、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非婚生育等情况,还有其他规定征收标准和不同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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