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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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抚养费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对于抚养费是可以变更的,实践中对于抚养费的变更有以下情形:
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一、因物价上涨,原定抚养费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
二、子女升学以及实际的需要超过抚养费的原定数额。
三、子女患病,抚养一方无力承担全部医药费。
四、给付抚养费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增加抚养费。
可以请求减少抚养费的情形:
给付抚养费一方经济收入明显减少,支付原定数额的抚养费将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或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力等,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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