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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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计算有什么标准

抚养费的计算有什么标准

抚养一般是针对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特殊情况下也是需要抚养成年子女的。而具体的抚养包括了实际的照顾与支付抚养费。那要是支付抚养费的话,此时抚养费的计算有什么标准呢?本站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抚养费的计算有什么标准

(一)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的变更有哪些情形

(一)要求增加抚养费三项情形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要求减免抚养费的三项情形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要是家里有未成年子女的话,那么需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其中要是获得了子女抚养权的话,则就需要实际的照顾子女生活起居,另一方支付相应数额的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计算,需要参考的因素很多,小编已经在上文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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