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当前位置 /首页/婚姻家庭/子女抚养/列表

民政部门设立的收留抚养是哪些情况?

我们现在的社会当中肯定有很多的未婚先育的现象,可能是因为我们的思想更加开放的原因。对于未婚先孕的想象有的时候是生下来孩子了,但是不敢自己抚养,所以有发生过丢弃婴儿的现象。那么符合民政部门设立的收留抚养都有什么?

民政部门设立的收留抚养是哪些情况?

孤儿

无法查明其父母或无法查明其他监护人

其他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

一、可以被领养的儿童

可以被领养的儿童必须是还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包括: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例如:四川地震出现最多的可能是第一种:丧失父母的孤儿。这里指的丧失父母指的是父母双亡,而不是丧失父母中的一个。

二、办理收养的具体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这些条件确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

另外,原则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比如,这次四川地震的孤儿,收养人可以收养多名,但是要和收养人的经济水平相一致。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也就是说,没有结婚的或者已经离婚的单身男子收养女性儿童,年龄差距应当在四十岁以上。

例外情况: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即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之间收养他们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等条件的限制。如果是华侨的话,还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对于符合民政部门设立的收留抚养的标准的一般都是有孤儿无法查清父母和监护人的孩子和生活没有着落的未成年人都是可以符合收留抚养的标准的。我们现在的社会当中肯定有很多的收留的案例,对于收留儿童我们国家也有相关的规定,必须有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收养孩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