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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探视权有哪些规定?

离婚协议书探视权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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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对于夫妻双方离婚纠纷也有了更多明确的规定,这其中就存在着一个离婚协议书探视权的问题,许多人在签署了离婚协议后,想要对孩子进行探视,却因为没有探视权而被拒之门外,那么离婚协议书里探视权是怎样规定的,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离婚协议书探视权包括哪些内容?

1、《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四)探望的方式。

(五)探望的时间。

(六)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2、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遇到探望权纠纷怎么办

1、错误认识。

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错误认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归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因而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而相对方有时也认为,既然法院将子女判归另一方,另一方就应完全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而与自己无关,甚至主动断绝与子女的往来,以达到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

2、抚养费给付不到位。

有的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经济困难或是其他原因,一时给付不了或不愿给付抚养费,对方即以“不给抚养费别想看孩子”为由相要挟,故意阻断子女与父母他方的亲情与联系。四是错误教育。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错误教育下,对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致使其在感情上不愿接受父母他方。五是探望权滥用。部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频繁与子女见面之机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致使对方拒绝再行探视。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探视权的问题有专门的文件规定,如果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过程对于未成年人造成了不好的影响,那么抚养方是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取消另一方的探视权的,反之,如果只是想要看看孩子而没有对孩子造成伤害,那么探视权是合法拥有的,不会被剥夺。小编提醒,对于孩子的关心爱护是每个家长的责任,我们要谨慎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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