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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需要履行哪些监护职责

一、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需要履行哪些监护职责?

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需要履行哪些监护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或精神病人的康复及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4)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应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培养,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为被监护人取得民事权利,设定并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可进行与其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也应征得监护人同意或由监护人代为进行。

(6)代理监护人进行诉讼。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有争议时,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区别是什么?

1、监护权重于抚养权,监护权是法定权,抚养权是协商或裁判授权。

2、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而产生。

3、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有抚养权一定有监护权。

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需要有监护人,一般情况下第一监护人是父母,如果登记结婚后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是第一监护人,监护人跟被监护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履行监护职责时,应适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