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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孩子探望问题怎么解决?

离婚协议孩子探望问题怎么解决?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不断地进步,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离婚的案例越来越多,通常离婚后孩子的探望问题成为了一大问题,那么,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离婚协议孩子探望问题怎么解决呢?下面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离婚协议书中探望权的约定和处理《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

在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中,甚至在起诉离婚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离婚的离婚民事调解书中,探望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书、离婚民事调解书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或约定过于模糊不清,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上海离婚律师网杜黄海律师建议,在起草离婚协议书中,应当更加重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探望权的相关明确规定,避免发生离婚后再起纠纷

二、以下是一份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子女探望权的约定:

双方婚生女小华(2001年9月10日出生离婚协议书中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望权,在每个月的单周六上午九点到女方处接小华,在次日周日下午七点前将小华送回。每次探望过程中,若遇有特殊情况,经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的,探望时间、方式可以做出适当调整,但该调整效力仅限于当此探视。

另外,探望权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一方恶意违反探视权的约定,譬如,一方想带孩子出国旅游,但另一方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一方一气之下利用探望机会将孩子带走,另一方即使报警,派出所也不好处理。如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最好在离婚协议书中再约定一方将子女带出另一方所在地的条件和程序,如果一方违反了,自然可以通过相关救济途径解决,甚至追究一方的违约责任。

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探望权双方协商一致书写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内容参考如下

一、男方有权随时探望孩子,女方不得阻挠。

二、女方对孩子正常的探望方式男方不作干涉,且双方均应尊重孩子意见。

三、男方可以每周探视孩子一次,每次探视时间可达到36小时,男方有权把孩子带回自己的住所居住,女方应积极配合。孩子每年寒暑假应有一半时间与父亲共同生活。

四、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孩子,但为了顺利实施,男方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或拒绝。

五、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女儿,如果男方要带女儿离家,必须提前告知女方并征得女方的同意。男方保证平均每周跟女儿共处至少三个小时的时间。

综上所述,在我国有相关法律知识来解释离婚协议孩子探望问题,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是一次探望时间不宜太长,会影响到孩子的学习等。以上就是对离婚协议孩子探望问题的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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