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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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可否因多年不见孩子而拒付抚养费

父亲可否因多年不见孩子而拒付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抚养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对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应承担抚养费用。并不能因多年未与子女见面而拒付抚养费。给付抚养费的期限是到子女成年或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的。如果未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或者抚养一方可以要求给付抚养费。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如果拒付抚养费用,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给付并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抚养义务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如果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