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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监护权的主体是什么?

申请撤销监护权的主体是什么

申请撤销监护权的主体是什么?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2)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3)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4)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5)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监护人顾名思义就是监督未成年人,这个时候监护人就需要行驶自己的监护职责。如果在这个时候,监护人做出了一些对被监护人不好的行为,或者是没有做到监护人的要求,那么是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的,这个时候前面提到的主体就是具有申请撤销监护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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