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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怎么处理?

监护人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怎么处理?

一、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指定监护人怎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怎么办

(一)《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为保护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承受过重负担,《民法通则》又从三个方面对这一责任进行限制和补救:

1、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2、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先从其财产中支付,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

3、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民法通则》作出这样的规定,兼顾了被监护人、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是公平合理的。

(二)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怎么办,监护人有哪些责任?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的情况下,除涉及被监护人、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关系外,还涉及到多个监护人、被监护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1、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情形:

可不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致损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对待,该监护人不对其他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仅对自己所监护的人的侵权部份负责。

2、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又有较多财产的情形:

可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致损作为共同侵权处理,承担连带责任。

3、监护人未尽职责,被监护人又无财产或财产较少的情形:

原则上不作为共同侵权处理,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监护人过错程度,可以加大其承担责任的份额。因为监护责任本身就是一种替代责任或加重责任,如果再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则会重上加重。

对于监护人来说,如果自己成为了被告肯定是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孩子的利益,有关的部门会依据有关的刑事条例进行一定的判罚,从而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监护人的行为规范也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