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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探视权的内容是什么?

诉讼探视权的内容是什么?

诉讼探视权是一种探望的权利,也是一种见面交往的权利,对于该权利的维护,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且不能违反规定,否则是会造成一定的后果的,后果的严重程度根据实际情况来量定,所以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能违反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一定的解释,保护。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离婚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夫妻离婚后因探视子女引发的纠纷亦日益增多。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探视权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同。大多是在纠纷发生后采取事后司法救济的措施加以解决。为此,笔者认为,在离婚诉讼中明确子女的探视权,无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审判实践中,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离婚诉讼中明确子女探视权的必要性。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往往对离婚、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权债务的归属一并作出判决,但却忽视了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从而间接地造成了当事人在离婚后,因探视子女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社会各界法律工作者,在这次婚姻法的修改时,纷纷呼吁在新婚姻法中增加有关探视权的条款,以引起立法界的重视。因而在离婚诉讼中明确子女的探视权是有其必要性的。

1、离婚诉讼中明确子女的探视权,有利于减少纠纷,维护未与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父(母)方的合法权益。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中往往确认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一方负责抚养,另一方承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提起探望权诉讼:

步骤一:要在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探望孩子的两年内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执行。

步骤二: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时准备好起诉状,还有下面这些材料证据:

(1)双方的身份信息;

(2)离婚证;

(3)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证明对孩子探视权作了约定或判决。

(4)支付了孩子抚养费的证据,如银行转账流水单。

(5)不让探望孩子的证据,如证人、录音资料等。

步骤三: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内补充材料,在开庭日赴法庭开庭,质证、辩论。

探望权起诉书的内容

探望权起诉书与一般的民事起诉书格式差不多,包括原被告个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支持探视权,说明主要目的就可以。

事实和理由就是写明结婚、离婚的过程,对探望权曾作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说明对方剥夺了探视孩子权利的现状,希望法院依法作出支持探视孩子判决的陈述内容

诉讼探视权应该正确的去看待,以一种对待法律的正确眼光,对于这种问题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万事万物都处在永不停息的变化之中,一成不变的事物是不存在的。诉讼探视的权力也应该去维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绝对不能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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