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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哪些情形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由于口头遗嘱是以口述形式来确定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非书面形式,且具有紧急性,在司法实践中较易产生纠纷。因此,继承法对口头遗嘱的订立条件、生效条件进行严格限定。哪些情形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有效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这些问题,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哪些情形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由于遗嘱继承是公民依法处理其私有财产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要式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口头遗嘱有效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

生活中,即使老人已经决定好了百年后财产怎样分割,但是都不愿意订立遗嘱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觉得这种行为非常不吉利;而子女为了孝顺父母,也不愿意让父母订立遗嘱。但是老人去世后,因为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不符合口头遗嘱生效的条件,子女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没有办法调和。这种情况非常不利于家庭的安定团结,因此,老人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是非常必要的。当然,为保证遗嘱生效,您最好向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咨询一下,请律师审查一下一下遗嘱内容、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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