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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做见证人,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究竟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呢?实践中,还经常会出现立遗嘱人在遗嘱中附有义务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继承人应该如何继承此附负担的遗嘱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明。

一、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对遗嘱见证人作了补充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也就是说,如果想让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有效,遗嘱见证人必须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这三类人。否则,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如何继承附负担的遗嘱

所谓附负担的遗嘱,是指遗嘱中明确指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必须履行一定义务的遗嘱。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主要包括两类,

1、为社会公共利益附加的义务,如须将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兴办学校、科研机构等。

2、为公民个人附加义务。即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给某一公民尽一定义务。但在附负担的遗嘱中,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所附义务不得超过遗嘱继承和受遗赠从该遗嘱中所应得的遗产利益,即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承担义务以接受的遗产份额的价值为限。

在附负担的遗嘱继承、遗赠中,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他必须在接受权利的同时,承担遗嘱人在遗嘱中为其设定的义务。如果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综上,是关于“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以及“如何继承附负担的遗嘱”的有关遗嘱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此外,在实践中,想要保证遗嘱的效力,还要注意的是,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您对法律关于此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很了解的话,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有关遗嘱继承方面的专家律师,让专业的律师帮您审核一下您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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