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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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遗嘱公证有地域限制吗

一、当事人在遗嘱公证有地域限制吗

当事人在遗嘱公证有地域限制吗

有,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首选户籍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公证,只要符合公证的条件,当地公证处应该办理遗嘱公证,这是公证处的义务,可以向其进行详细解释;如果当地公证处确实不想给办理,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让司法行政机关出面协商。

至于以上所说的行为地或事实发生的情况,一般说的是老人住院或有特殊情况,不在户籍所在地时,则可在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办理。没有特殊情况,当地公证处也不会受理的。

二、办理条件

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如下: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在我国相关的遗嘱在办理时,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相关的遗嘱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能力,能够合法的证明自身的意愿,到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申请办理,合法的对自身的遗嘱进行公证,办理这类遗嘱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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