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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精神补偿费规定是什么?

重婚罪精神补偿费规定是什么?

一、重婚罪精神补偿费规定是什么?

重婚罪精神补偿费规定是婚姻法当中所规定的离婚后所损害赔偿,《婚姻法》的修订增加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即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建立了我国婚姻法上的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通奸、实施家庭暴力伤害配偶,以及虐待、遗弃配偶的而产生的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本文在此不作阐述。本文只就因重婚行为而产生的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分析。

何谓配偶权,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均未作出规定,学界亦有不同定义。但大多认为,配偶权的一般内容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及家事代理权等。在现代民法理论中,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对配偶权中的忠实义务的侵害。

由于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重婚,而使对方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侵害,构成《婚姻法》规定的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理论,重婚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须有违法行为,即有重婚的行为。第二,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即是使无过错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主要包括:一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二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三是对方配偶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四是为恢复损害而损失的财产利益。第三,须有因果关系。重婚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无过错配偶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第四,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方或第三人主观上故意违反婚姻法,明知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却实施这种行为。具备上述四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

二、其他法条规定

应当指出的是,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的这种损害赔偿制度,是以配偶离婚为条件的,因此,离婚,既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也是因果关系链条中的必要环节,缺少这一环节,就不能构成这种形式的损害赔偿。

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构成以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这种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其主体有三方。权利主体是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没有配偶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这种侵权行为的赔偿权利主体。至于受害人是否依法行使这一请求权,则应依受害人的意思表示为准。如何来确定赔偿义务主体呢?《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看出,赔偿义务主体,仅仅是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受害人不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实际上,受害人是完全可以向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因为他们是这一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有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很多的人员,他们在结完婚之后幸福的生活在一起,但是也有一些人员,他们结婚之后发现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甚至是出现了一些出轨成功或者是家庭暴力等现象,在此之下是可以进行一些离婚损害赔偿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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