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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婚姻的标准有哪些?

一、认定该事实婚姻的标准有哪些

认定事实婚姻的标准有哪些?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两性结合。其具有以下特征:

(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情况是属于事实婚姻还是属于同居关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属于同居关系。

二、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一)事实婚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离婚时一样。这将在后面章节作全面介绍。

(二)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的财产关系及子女抚养关系可参照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情况下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的规定。即:

1、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民法典》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3、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4、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5、男女双方无补偿请求权和经济帮助请求权。

首先事实婚姻是因为我国在建国以后很多人没有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婚姻状态,而导致婚姻没有受到法律承认。但是我国还是同意这一那婚姻形态的产生。在1994年之后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只存在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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