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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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法律特征有哪些

事实婚姻法律特征主要是:
1、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以配偶相待;
2、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3、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和有没有办理结婚仪式是没有关系的;
4、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法律特征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