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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的法定程序

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收养子女,收养关系才能成立,并得到法律保护。那么,当事人收养子女的法定程序是什么?我国法律对此有哪些明文规定?下面由本站小编就以上问题为你做具体介绍吧。

收养子女的法定程序

根据我国收养法律规定,收养登记的法定程序是:

1、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 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责令被收养人补交相关材料。

3、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从上面内容可知,收养子女需要经历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另外,如果是特殊收养情形,还须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特殊收养的规定。如果你对收养的条件和程序还有其他问题,欢迎你到我们本站官网提问,我们将尽快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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