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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拟制效力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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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拟制效力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收养它在我国税一种非常有效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收养行为他能够产生法律关系的变化而并不是一种简简单单的行为。但是实际上很多人他都不知道收养在我国处于什么样的一种地位。因此很多人想知道收养的拟制效力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收养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新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关系产生,而原亲子关系归于消灭。它不仅涉及到养父母、养子女及其生父母关系,而且还涉及到养父母养子女与其他近亲属的关系。收养的效力分为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两个方面。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收养法》第23条第1款:“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1、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收养法》第16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3)互负抚养、赡养的义务。

(4)互享继承权。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的关系。

二、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经法定程序可以依法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

(一)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二)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首先非常明显的一种理智,效益就是原先的亲子关系基于收养行为而消灭,而新的收养关系建立起来了。当然,随着心的收养关系建立起来,他的亲子关系以及相应的亲属关系都随之建立。还有就是解除收养关系也需要依据法律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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