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首先
收养要符合法律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当事人可以订立收养
协议,要求办理收养
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
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
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