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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具体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被收养人、送养人的的范围是怎样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事实收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首先,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只要具具备了上面的条件,就应当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是成立的。

公民若是想要收养他人,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公民在确定自己满足《民法典》之中规定的法定条件之后,还需要整理相关证明自己满足条件的证据,之后可以收养诸如查找不到生父母等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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