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当前位置 /首页/婚姻家庭/离婚/列表

民法典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民法典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不仅包括法律重婚,也包括事实重婚。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可以一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要求重婚者进行赔偿;除此之外,无过错方还可申请婚姻无效或将重婚作为双方感情破裂的依据提起离婚诉讼,甚至可要求重婚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上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主要在于同居两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又与婚外异性同居的,除了会遭受社会道德的强烈谴责外,还有可能在被认定为过错方后,在财产分割时少分或不分。

3、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民法典规定,夫妻间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可在离婚诉讼中向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在证明家暴过错时,受害者需要尽可能地保留、收集并提供对方家暴的相关证据,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提高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或精神上摧残,使其遭受巨大痛苦的行为;遗弃,是指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存在虐待、遗弃行为时,无过错的一方也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兜底条款,即夫妻一方若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这一规定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可自行判断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是否符合申请损害赔偿的程度和标准,并据此做出裁判,这对离婚双方中无过错的一方来说,更为符合实际且公平。

二、离婚损害赔偿考虑的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

5、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若发生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边远山村,几十元的赔偿数额可能就会平息纠纷。反之,若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类似的纠纷,裁判上千元的赔偿数额,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够服判息诉。

因此,当婚姻中一方当事人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式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请求赔偿。《民法典》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规定,不仅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了警戒和预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