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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委托代理人指的是谁?

一、离婚委托代理人指的是谁?

离婚委托代理人指的是谁?

委托代理人,又称受托人,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的人。代理人的一种。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当委托代理人是公民时,他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当委托代理人是法人时,所受托的事项必须符合其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委托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前者称为“单独代理”或“一人代理”,后者称为“共同代理”。在共同代理的场合,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各个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防互相推诿,也便于发生纠纷明确责任。如果授权委托书未明确各个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则各个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和责任推定为同等。委托代理人有权随时辞却委托,但应及时通知被代理人即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代理人承担。委托代理人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委托代理人有权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自主地为意思表示。委托代理人应当亲自完成受托事项,不得擅自转委托,除非在紧急情况下。

二、《民法典》对委托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离婚委托代理人是比较常见的情况,涉及到离婚时当事人不能亲自出庭的,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认定委托代理事项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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