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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办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涉外婚姻离婚办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涉外婚姻离婚办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与国内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不同。

国内离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涉外离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特别是在无法查找通知涉外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需要公告送达,国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二个月视为送达,而涉外程序需要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视为送达。

2、涉外离婚案件的办理程序繁琐且无明文法律规定。

对于审理过程中,国内普通离婚案件,基本上开庭后会较快下达,通常不超过一个月。目前,法院事务繁多,办事人员不可能一事一报,可能会一批一报,也就是几件案件放到一起再报过去,或者是定期上报。上边审查、备案返回也是同样情况。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效率极低,多数案件没有三个月以上你是没法拿到判决的。并且,多数情况下无法预期。

3、涉外离婚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或客观原因造成。

一是,由于涉外离婚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要求公证、认证(中国公民在国外是公证),否则法院不承认授权效力。而办理公证、认证、邮寄等都需要相应时间。

二是,由于当事人,以国内一方女当事人居多,她们往往与对方长期分居不在一起生活,甚至是多年没有任何联系,导致其对涉外一方的住址情况无法掌握,或者与结婚时提供的地址不一致等情况,在此情况下,给法院送达带来难度,造成时间延长。

二、司法解释

当前我国女性一方外嫁情况较多,为了有效维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当完善法律规定,由最高审判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对涉外离婚案件调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以规范涉外离婚案件的审理。如:对于涉外的功利性离婚案件,双方在一起同居时间较短的,双方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的,案情简单没有财产、子女抚养纠纷的,男女年龄差距较大的,特别是几种情况重合的情况等,可以在查明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一次性判决离婚。不宜也从维护家庭稳定、社会稳定的一般离婚案件判决原则出发,采取第一次起诉至法院不判决离婚的作法。

同时,在送达程序等方面应与时俱进,客观认识当前通信、互联网技术发达,我国与众多国家司法协助条约越来越多的实际,改变送达的方法和程序,以期更适合社会实践,更有利于保护和实现公民的涉外离婚自由。如一位涉外委托人所言:让他(他)们早日脱离苦海,开始新的生活。

涉外婚姻的处理是比较麻烦的,主要涉及到双方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都有严重的不同之处,另外,双方对财产的分割也有不同的理解,造成了涉外婚姻的处理比较困难,一般需要大量的时间才可以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内进行合法的诉讼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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