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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有没有必要公证

离婚协议有没有必要公证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对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共同意思表示的协议书。依据我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因此,只要夫妻双方就债务承担、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那么离婚协议有没有必要公证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以办理办理手续为生效要件,即只有双方领取了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对双方才具有约束力。因此,本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书没有公证的必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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