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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离婚有些什么补偿

孕妇离婚有些什么补偿
离婚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是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或者离婚诉讼是由女方提出的。
因此,女方怀孕期间,双方达成合意协议离婚的,法律并不禁止,对孕妇的补偿由双方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女方一定要离婚的,需要由女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申请,并附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及男方存在过错的证据,法律规定男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家庭成员等情形的属于有过错,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赔偿,具备这些情形的法院会支持女方的赔偿请求。对于怎么补偿、补偿多少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怎么赔偿需要根据对方过错情节、经济条件等方面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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